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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垒律师 2004年毕业河北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三年。执业证号:11306201110190494。服务范围: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仲裁代理、代理申诉、执行;担任机关、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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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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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费能否得到赔偿?

一、车辆贬值损失费能否得到赔偿?

关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费是否得到赔偿的问题,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还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但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过回复,回复称贬值损失的赔偿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回复内容如下: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是否赔偿?

保险公司的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不包括间接损失。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通常以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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