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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垒律师 2004年毕业河北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三年。执业证号:11306201110190494。服务范围: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仲裁代理、代理申诉、执行;担任机关、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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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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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6201110190494

执业律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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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受到精神损害,受害人就有资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的几种常见情形: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死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等方式侵害隐私侵害死者隐私,死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等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不能请求精神损失费的几种常见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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